主旨:檢送本局訂定「臺南市中小學校園學習載具調度原則」(如附件 1 )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113 年臺南市中小學實施計畫辦理。
二、旨案為了解學校學習載具管理及使用情形,並於必要時協調跨校學習載具調度,而建立調撥機制與服務,以促進學習載具流通與使用,輔助教師實施創新教學及落實學生自主學習能力之提升。
三、旨案原則重點內容如下:
(一)調度載具範圍:教育部推動中小學數位學習精進方案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偏遠地區國中小行動載具計畫。
(二)執行內容:依本原則統籌數量進行調度,辦理以下作業:
1、調入作業:
(1)偏鄉學校:教師或學生之載具比例未達 1:1 者,確有增加學習載具之需求者。
(2)一般學校:學期中因學生轉入或因新生入學人數多於畢業班,使班級載具之最高總數低於學生數,以致不敷學習需求者。
(3)該學期內連續 3 個月以上之載具使用率達率 90%(含)以上,經本局查核確有增加學習載具需求者(由本局逕行核定數量,每校至多 30 臺)。
2、調出作業:
(1)學期內連續 3 個月以上載具使用率未達 89%(含)以下者,經本局入校輔導後仍未具體改善者。
(2)參與其他計畫增購載具後,以致載具總數高於學生人數者,經本局查核確有情事者。
(3)一般或偏鄉學校之學生人數減少後已明顯低於原配發比例者(得與本局事先協調繳回載具數量)。
四、請各校依教學與學習需求核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