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本校 111 學年度第 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作業,請本校同仁於112年 3 月 9 日(四)前提出申請,謝謝合作。
人事室將主動協助列印申請表再請同仁檢附證明並確認簽名,以簡化申請手續。
注意事項:
1.國中、國小無須繳驗收費單據;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必須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如採 ATM轉帳繳費者,除 ATM 轉帳存根外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如係由網路銀行繳款者,列印的繳費收據亦請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
2.子女第一次在本校提出申請者,請附戶口名簿影本.並蓋與正本相符章及簽名。
3.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切勿重覆申領。簽名或蓋章申請後即視同切結未重覆申請補助。
4.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 6 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超過勞工目前基本工資 26,400 元,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5.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不含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為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獲政府提供獎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7)註冊繳費收據上「學費」為「0」元,雜費雖有應繳數額者,亦為享有減免學雜費措施。
6.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