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有關民國 112 年 3 月 30 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以下簡稱兼職同意辦法),且「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經考試院同日廢止一案。
二、 又依兼職同意辦法第 4 條規定及其立法說明,為期機關實務運作之順遂,對於公務員兼職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及範本,業由銓敘部定之。
三、「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均依公務員服務法訂定之。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亦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本校公務人員或兼行政教師,如有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之兼職條件者,請依規定填寫附件申請書送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