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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23-04-28 | 點閱數: 51

請參閱教育部函釋

另說明如下:

一、服務法已授權各主管機關另定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相關事項之辦法,爰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如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等職務,其兼職數目等相關事項,應依其主管機關依服務法第 26 條第 1 項所定辦法規定辦理。

二、查臺南市政府 112 年 2 月 14 日府教人(一)字第 1120199707 號函,有關本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尚未訂定前,準用「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之規定。

三、另查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不得經營商業。但依第 6 條第 2 項、第 3 項及第 9 項規定兼任董事、監察人或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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