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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文略以,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 屬於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24 條所稱之公務 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 則有服務法之適用。爰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 範圍及許可程序等規範,應依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未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立各級學 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原則) 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為維護教師結社之基本權利,並尊重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 會自主運作空間,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參與教師工會與各級教師會以及被選任為理、監事,免依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第 10 點規定經服務學校書面同意。
三、至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 職務是否須報經服務學校許可一節,考量各級教師會係為 維護教師權益和專業尊嚴並協助解決教育問題,為適度維 護教師憲定結社權並避免干涉教師團體組織及運作,渠等 兼任教師工會及各級教師會理、監事免經服務學校許可, 併敘。
四、檢附教育部函文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