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 3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安(一)字第 1140339521 號
主旨:有關學校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請貴校於通知渠事件處理結果及申復審議結果時,應明確載明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下稱性平法)第 37 條及第 39 條提出申復、申訴之救濟,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該部 114 年 2 月 25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42800737 號函辦理轉知。
二、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學校之處理結果不服向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提出申復,因申復決定非行政處分,渠對申復審議結果不服,依該部 113 年 10 月 29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32804741A 號解釋令(諒達)之規定,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於通知申復審議結果時,應依性平法第 39 條規定教示提起教師申訴,以避免教師誤提訴願致逾申訴提起時效,影響教師救濟權益。
三、檢附該部來函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