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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所有公告 | 2021-06-30 | 點閱數: 154

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使各機關對於所屬涉嫌刑事案件人員即時予以課責, 明定事證明確經檢察官起訴或經任一審級法院判決有罪 即應由服務機關本權責審究行政責任。

(二)基於任免與獎懲核辦權責一致性,明定停職、復職及專 案考績以外之免職案件由任免權責機關核辦。

(三)配合實務作業,明定一次記二大功(過)專案考績應層 報本府核辦。

(四)基於任免、年度考績、平時考核權責一致性,修正區長 之獎懲作業應由區公所報由民政局層報本府核辦。

二、檢附修正後本要點規定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