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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所有公告 | 2021-09-06 | 點閱數: 293

一、依據「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諮商輔 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辦理。

二、為促進與維護教師心理健康及相關政策推動,請貴校 (園)配合推廣月(自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運用旨揭圖 卡推廣及宣導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或運用自製宣導品 (例如:宣導摺頁、海報、「懶人包」、關心小卡、書 籤、便利貼)或其他方式,提供教師簡單易懂之諮商輔導 支持服務相關資訊。

三、旨揭服務說明如下:

(一)服務對象: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專 任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二)服務內容:提供教師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親 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諮商輔導。

(三)服務流程:由教師自行或經教師同意後由學校轉介提出 申請,由本局受託單位(寬欣心理治療所)受理協助媒 合諮商輔導人員與教師進行諮商會談(如流程圖)。

(四)服務原則:

1、倫理規範及保密責任: (1)本局、學校、專業機構或專責單位(人員)辦理本 服務時,應事先告知說明相關義務責任,以確保個 案權益,並皆以密件處理。 (2)教師求助於本服務之決定應出於個人自由意志。 (3)本服務之所有紀錄,及求助教師之個人資料,均應 依相關法令及專業倫理予以保密及保存,非經法律 程序或當事人書面授權同意,均不得提供給任何單 位或他人。 (4)教師於諮商輔導過程中,得隨時要求終止服務。

2、其他事項: (1)每位教師每年以補助 4 小時諮商鐘點費為上限原 則,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若教師申請 4 小時鐘點費補助請畢仍有服務需求,依諮商輔導人 員所在之服務機構接續進行服務或是協助轉介,後 續服務費用由教師自行支付。 (2)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約定諮商輔導時間後,因故 不能前往未於前一日告知,或諮商輔導遲到 15 分鐘 以上,應自行負擔當次諮商鐘點費。 (3)申請諮商輔導之教師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服務,以不影響課務為原則,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出或公假 登記。 四、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諮商輔導要點」第 2 點 規定略以,自即日起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 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應適用前開辦法所定之支持服務;另 110 年度已依前開要點申請員工諮商鐘點費補助滿 4 小時之 教師,不得再申請旨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