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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第 2 條及第 5 條規定略以,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及行政院與 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人員,其 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假方式、應休畢之慰 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 項,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或其他 公務人員法令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復查銓敘部 110 年 8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11053777381 號令及同 年月日部法二字第 11053777382 號函略以,自 111 年 1 月 1 日 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 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該令所稱「政府機關(構)」包含公營事業機構;所稱「全時專任」係指以全部工時擔任專職人員而言,如僅部 分工時或兼任者非屬之。另該部歷次解釋與該令釋未合部 分,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並檢附該令函影本各 1 份)。
三、茲以聘僱人員慰勞假之年資採計係準用請假規則或其他公 務人員法令之規定,爰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 年資採計,準用前開銓敘部 110 年 8 月 24 日令函規定計算; 本總處 105 年 10 月 26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57419 號函及歷次 (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