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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所有公告 | 2022-03-09 | 點閱數: 68

茲以 111 年 2 月 10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35 條,業刪除「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 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 領」之限制,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 薪津貼要件者,得自 111 年 2 月 10 日起,同時請領同一子女 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修正條文及對照表請參閱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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