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本校111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作業,請本校同仁於111年9月23日(五)前提出申請,謝謝合作。
1.人事室將主動協助列印申請表再請同仁檢附證明並確認簽名。
2.如子女仍繼續就讀110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時之學校者,由人事室直接升年級登錄申請系統資料,另本學年剛上小一、升國一、升高一、升大一、休學或在本校第1次申請補助者,請同仁請洽人事室俾利列印申請表。
3.退休公教人員惠請參閱行政院106年7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600502951號函之規定辦理,如有疑義歡迎逕洽人事室。
注意事項:
1.國中小免繳驗證件,高中(職)以上則必須繳驗學雜費收據,如繳送影印本,應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以轉帳或信用卡繳費者 (例: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明細表),請檢附轉帳收據或信用卡簽單,另必須再併附載有繳費明細之原繳費通知單,俾憑審核。
2.子女第一次在本校提出申請者,請附戶口名簿影本.並蓋與正本相符章及簽名。
3.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切勿重覆申領。簽名或蓋章申請後即視同切結未重覆申請補助。
4.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為限。(未婚子女若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25250元,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
5.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不含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為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獲政府提供獎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12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